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其他报检机构抽取样品时,必须出示有效文件、证件,并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按送检或者责令送检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收验样品和检验,一般产品应当在十日内,不易储存的食品类产品应当在储存有效期内,出具检验报告(技术上对检验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及时将检验结果分送送检单位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样品在检验后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予以退还,复检样品在留样期满后退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