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标准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