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