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