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

农村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