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