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