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