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