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狂犬病等疫病进行预防、控制、净化、消灭;

(二)犬只的检疫;

(三)病死犬的收集、暂存、移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对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犬只信息电子标识植入工作;

(六)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

(七)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