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取得犬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应当按期年检。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