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