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