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