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