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作品应当加配字幕。

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

电信、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