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制度,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

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