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