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农村残疾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就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