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