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入校就读的需求。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