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省属高校为残疾人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教班。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