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省属高校为残疾人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教班。

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