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引导和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拓展康复项目,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适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