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统计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