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五条已修改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并由卫生健康部门定期通报残疾人联合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