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