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