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等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