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