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河长、湖长职责范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