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