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因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国家技术规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