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第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因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国家技术规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