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