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