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