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