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不及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