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特殊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