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