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