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