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