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