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