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