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