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