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