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督促养犬人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