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